• 女傭在抵港日起,僱主必須為女傭購買勞工保險,否則屬違法,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及罰款。
  • 僱傭合約為期兩年,由抵港日期起計,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約,袛需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或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即可解除合約。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所欠之薪金及假期薪酬,並支付由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及交通膳食費,而僱主必須在解僱女傭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香港入境處,列明已於何時解僱女傭,及將女傭與僱主之身份証號碼、合約號碼、女傭之護照號碼、簽証號碼及住址等資料一拼填寫,並須自己保留副本以作記錄。當入境處收到終止合約通知書後,僱主之責任即時完結(除特殊情況外)。根據現時入境條例,傭工被終止合約後,逗留在港不可多於十四天或於簽証限期前離港,以較早天數為準。
  • 女傭抵港後,再聯絡有關國家領事館報到,女傭填寫報到表格即可。
  • 女傭薪金不可少於香港勞工處規定之薪金,以現時工資為例 ( 薪金為港幣 4,730 元正 ) ,如僱主支付予女傭之薪金少於以上規定,僱主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及罰款,並需補回所欠女傭之薪金。
  • 女傭必須在指定之合約地址工作,不可兼職工作或在指定以外之地址工作,並只限女傭範圍之工作,否則均屬違法,僱主及女傭可判入獄及罰款。外傭假期:根據香港勞工處規定,每 7 天可享有一天休息日,現時規定每滿一年,有七天假期(在第三年起,每年遞增一天),另每年有約為十三天之勞工假期,所有假期,均可由僱主指定,女傭無權異議。但僱主必須在兩星期前通知女傭假期以便女傭可作安排。(註:新聘女傭在首三個月內無權享有有薪勞工假期)
  • 女傭之薪金支付及假期補償均須由女傭簽署為憑。為保障僱傭雙方利益,出糧請用銀行入數或支票並保存有關收據。
  • 根據僱傭合約規定,所有外籍女傭來港費用包括女傭驗身、合約費、簽証費、文件程序費及機票費等均全部由僱主支付,如僱主在申請女傭時未有支付上述費用,女傭來港後可向僱主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