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僱主及傭工問 
 
 問 1.1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有甚麼權利及責任?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的基本權利及責任載列於聘用外籍家 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407)內。
此外,《僱傭條例》 的所有規定亦適用於僱主及傭工。
 
 
 問 1.2 如傭工與僱主違反了載列於標準僱傭合約內的條款和條件,可會受到懲罰? 
 
(請同時參閱指南內第1.1, 1.4, 1.5, 1.8及1.9條問與答)
  •  就2003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有關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入境事務處會規定有關的傭工及其僱主須
   簽署一份承諾書(僱主的承諾書在「申請海外傭工」表格(ID(C)407K)的C部),向政府保證會嚴格
   遵守傭工的逗留條件、工資水平、在僱主住所留宿和住宿規格的規定。

•  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傭工有可能被拒絕再次在香港工作;而違反承諾書條款的僱主,他將來再次申請僱
   用外籍家庭傭工時,亦有可能被拒絕。

•  切勿輕易接受別人遊說,在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表和標準僱傭合約內提供虛假資料,或以串謀和
   欺騙的手法,意圖以低於標準僱傭合約內訂明的工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曾有僱主向入境事務處虛報
   外傭工資,最後被判即時入獄 4 個月及向外傭繳付所欠工資。僱主應依照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
   支付傭工工資,違者會被檢控,切勿以身試法。

•  此外,如僱主或傭工觸犯了《僱傭條例》或《入境條例》的規定,他們可被刑事檢控。
 
 
 
 
 
 
 
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僱主問 
 
 問 1.3 當傭工到達香港開始工作時,我必須注意些甚麼? 
   •  你必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規定的款額,支付傭工來香港途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你亦必須向傭
   工發還辦理各種必要文件的費用。請參閱第 2 章。

•  你應該向傭工解釋她的職責。這些職責必需是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
   責。

•  你必須訂定支付工資給傭工的日期。請參閱第 3 章。

•  你必須指定傭工的休息日。請參閱第 4 章。

•  你必須跟傭工協定會否在僱用期間提供膳食。如提供膳食,膳食必需是免費的。如果你不準備提供膳
   食,便須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所簽定的款額,每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

•  你必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如果你沒有這樣做,即屬違法,可
   被罰款及監禁。
 
 
 問 1.4 我可否跟傭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 ID 407)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
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問 1.5 我可否指派傭工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  
   不可以。僱主如指派傭工為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或指派傭工擔當家務以外的職責,即
屬違反《入境條例》的規定,可能會被檢控。
 
 
 
 
 
 
 
第 1 章:開始僱傭關係時須注意的事項
 
 
 傭工問 
 
 問 1.6 當我開始為僱主工作時,須注意甚麼? 
   •  你應該出示辦理有關證件費用的收據,以便僱主發還該等費用給你。

•  你亦應該要求僱主解釋你的職務,及了解僱主的要求。你應擔當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
   * 內所規定的家務職責。
 
 
 問 1.7 我可否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居住? 
   •  不可以。你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的規定,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你的僱主必須按照僱傭合
   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為你提供免費住宿。
   (如有關在外間住宿的安排在2003年4月1日前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只要有關僱主一直僱用外籍
   家庭傭工(當中不可以中斷超過6個月),則其傭工仍可在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住宿。)
 
 
 問 1.8 在僱主同意的情況下,我可否擔任兼職工作? 
   •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你若受僱於簽證上指定的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即屬違法。你可
   能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遣送離境。如果你因此被遣送離境,通常將不再獲准來香港當傭工。
 
 
 問 1.9 如果僱主指派我為其他人士工作或擔任家務以外的職責,我應該怎樣辦? 
   •  你應向入境事務處調查科舉報。  
 
    *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包括「住宿及家務安排」。「住宿及家務安排」說明住宿的標準以
   及由傭工擔當的家務職責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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