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及傭工問 | ||||
問 6.1 |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 |||
答 |
• 如傭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 10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滿 40星期; ? 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並已給予僱主懷孕的通知;以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 |||
問 6.2 |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 |||
答 | 產假薪酬相等於傭工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 |||
問 6.3 | 僱主可否解僱懷孕的傭工? | |||
答 | •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 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 解僱代通知金; ?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款項;以及 ? 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10星期的產假薪酬。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 第9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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