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什 麼 僱 用 限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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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獲 許 來 港 ,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 I D 4 0 7 F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全 職 為 指 定 的 僱 主 執 行 家 務 。 合 約 第 4 ( a ) 條 列 明 , 傭 工 只 能 為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料 理 家 務 , 僱 主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進 行 任 何 非 家 務 的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b ) 條 亦 規 定 , 傭 工 不 得 受 僱 於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 包 括 兼 職 家 務 工 作 。 僱 主 亦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許 傭 工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擔 任 何 工 作 。 合 約 第 4 ( c ) 條 列 明 , 合 約 第 4 ( a ) 及 4 ( b ) 條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傭 工 來 港 履 行 合 約 時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的 一 部 分 , 並 訂 明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可 導 致 該 傭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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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 |
我 擁 有 兩 個 居 所 並 一 直 交 替 地 居 住 。 我 可 否 在 標 準 合 約 內 填 寫 兩 個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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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
不 可 以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3 條 列 明 ,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合 約 第 4 ( a ) 條 並 列 明 , 外 傭 只 可 執 行 合 約 附 錄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所 載 的 家 務 。 僱 主 住 址 是 指 在 一 個 地 點 的 單 一 居 所 , 因 此 僱 主 不 可 在 合 約 內 填 寫 其 他 住 址 。 請 同 時 參 閱 上 文 “ 一 般 說 明 ” 第 2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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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在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 例 如 購 買 日 用 品 、 洗 車 、 接 送 孩 子 上 下 課 、 當 我 一 家 人 在 食 肆 或 親 友 家 中 用 膳 時 照 料 孩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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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
可 以 。 前 往 街 巿 、 洗 車 、 把 食 物 或 個 人 物 品 送 往 僱 主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給 僱 主 或 他 的 家 人 ( 在 同 一 住 所 居 住 的 成 員 ) 等 均 被 視 為 家 務 職 責 。 請 同 時 參 閱 上 文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及 第 4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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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 |
我 聘 用 外 傭 照 顧 全 時 間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並 需 經 常 照 顧 的 年 長 父 母 。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白 天 到 安 老 院 照 顧 我 的 父 母 , 晚 上 則 回 我 的 住 所 休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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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 |
不 可 以 。 外 傭 只 可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3 條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執 行 家 務 。 指 派 外 傭 到 安 老 院 工 作 不 能 視 作 真 正 的 家 務 工 作 , 因 此 不 在 允 許 之 列 。 雖 然 如 此 , 單 單 為 同 住 一 起 而 暫 時 住 院 的 家 人 送 食 物 或 日 用 品 , 不 會 受 到 執 法 機 關 的 干 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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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 |
我 的 家 人 將 會 在 假 期 內 到 內 地 或 海 外 旅 遊 。 我 可 否 攜 同 外 傭 同 行 , 協 助 照 顧 子 女 或 年 長 家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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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
請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5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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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6: |
外 傭 休 假 時 , 我 可 否 僱 用 別 人 的 外 傭 為 我 兼 職 工 作 , 擔 任 替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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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6: |
不 可 以 。 外 傭 獲 許 來 港 , 為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工 作 。 他 / 她 在 未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 不 得 由 其 他 僱 主 僱 用 。 外 傭 休 假 時 , 你 可 以 考 慮 僱 用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 勞 工 處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招 聘 熱 線 為 2 5 0 3 3 3 7 7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計 劃 「 家 務 通 」 熱 線 為 2 3 1 7 4 5 6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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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7: |
我 可 否 容 許 外 傭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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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7: |
不 可 以 。 外 傭 只 可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的 合 約 僱 主 工 作 。 假 如 你 的 外 傭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未 經 許 可 的 工 作 , 即 違 反 了 對 其 施 加 的 逗 留 條 件 , 可 能 遭 受 檢 控 和 被 遣 送 離 境 , 而 入 境 處 亦 會 嚴 格 審 核 他 / 她 日 後 的 工 作 申 請 。 任 何 人 士 如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可 能 會 遭 受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萬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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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8: |
由 於 我 被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三 年 , 我 與 家 人 ( 妻 子 和 孩 子 ) 將 會 移 居 外 地 , 我 可 否 申 請 把 外 傭 的 合 約 地 址 更 改 為 父 母 的 住 址 ? 例 如 三 個 月 的 臨 時 安 排 又 如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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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8: |
外 傭 獲 許 來 港 ,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擔 任 全 職 工 作 ,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均 在 香 港 執 行 及 受 香 港 法 例 所 規 管 , 特 別 是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 1 5 章 ) 及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第 2 8 2 章 ) 。 如 僱 主 已 遷 離 香 港 , 入 境 處 不 會 允 許 更 改 合 約 地 址 的 要 求 。 假 如 你 希 望 外 傭 繼 續 為 你 的 父 母 工 作 , 便 應 安 排 由 你 的 父 母 與 外 傭 訂 立 新 合 約 , 並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交 轉 換 僱 主 的 申 請 。
倘 若 是 臨 時 安 排 , 你 與 外 傭 必 須 就 他 / 她 是 否 同 意 陪 同 你 到 海 外 , 或 在 你 離 港 期 間 繼 續 留 在 合 約 列 明 的 地 址 料 理 你 的 住 所 / 家 庭 達 成 協 議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5 點 。 |
問 9: |
我 的 父 母 已 退 休 , 不 是 跟 我 同 住 。 我 想 聘 請 外 傭 在 他 們 的 家 照 顧 他 們 。 由 於 父 母 沒 有 收 入 / 足 夠 資 產 , 我 可 否 與 外 傭 訂 立 合 約 , 在 我 的 父 母 家 工 作 ? 這 樣 的 話 , 僱 傭 合 約 上 訂 明 的 地 址 不 是 我 的 地 址 , 可 以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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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9: |
不 可 以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3 條 列 明 , 外 傭 須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一 般 來 說 , 如 年 長 父 母 申 請 聘 用 外 傭 , 入 境 處 可 考 慮 接 受 由 其 子 女 提 供 經 濟 證 明 , 以 支 持 這 項 申 請 。 如 果 父 母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有 理 據 支 持 的 原 因 , 未 能 擔 任 僱 主 , 其 子 女 應 說 明 有 關 的 特 殊 情 況 ,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情 況 處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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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0: |
我 跟 父 母 和 子 女 同 住 。 最 近 , 母 親 因 病 入 院 兩 星 期 。 我 可 以 吩 咐 外 傭 到 醫 院 照 顧 母 親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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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0: |
請 參 考 “ 答 4 ” 。 一 般 來 說 , 你 吩 咐 外 傭 帶 所 需 的 日 用 品 到 醫 院 探 望 母 親 是 可 以 的 。 然 而 , 外 傭 並 無 合 約 責 任 長 期 照 顧 在 醫 院 的 病 人 。 假 如 外 傭 在 醫 院 擔 任 這 類 額 外 職 責 時 受 傷 , 僱 主 本 人 亦 可 能 要 面 對 僱 員 補 償 或 普 通 法 索 償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標 準 的 保 險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不 一 定 適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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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1: |
我 本 來 是 與 丈 夫 、 家 翁 、 家 姑 和 子 女 一 同 居 住 的 。 家 姑 是 外 傭 的 僱 主 。 家 翁 和 家 姑 快 將 搬 到 隔 鄰 大 廈 的 單 位 , 而 外 傭 會 與 家 姑 同 住 。 家 姑 可 否 吩 咐 外 傭 定 期 ( 例 如 一 星 期 兩 次 ) 替 我 的 單 位 進 行 打 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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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1: |
不 可 以 。 如 僱 主 已 遷 往 新 住 址 , 他 / 她 應 按 照 合 約 第 1 5 ( b ) 和 ( c ) 條 通 知 入 境 處 已 更 改 的 資 料 。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或 容 許 外 傭 在 合 約 地 址 以 外 的 處 所 料 理 家 務 , 即 使 該 處 所 亦 為 同 一 僱 主 的 物 業 。 違 例 者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 而 一 經 定 罪 , 可 被 判 罰 款 5 0 , 0 0 0 元 及 入 獄 兩 年 。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的 罰 則 亦 相 同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2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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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2: |
接 上 文 “ 問 題 1 1 ” , 假 如 我 家 姑 的 外 傭 不 可 以 在 我 的 住 所 工 作 , 我 們 往 家 姑 的 家 或 在 那 兒 吃 飯 時 , 外 傭 可 以 為 我 們 服 務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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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 |
外 傭 在 合 約 地 址 招 呼 僱 主 的 親 友 等 人 客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這 是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訂 明 的 家 務 所 附 帶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及 第 4 點 。 |
問 13: |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傭 為 我 按 摩 , 作 為 其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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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3: |
一 般 來 說 , 由 於 按 摩 通 常 不 被 視 為 家 務 職 責 , 因 此 外 傭 沒 有 合 約 責 任 為 僱 主 按 摩 。 然 而 , 外 傭 幫 助 僱 主 的 殘 障 或 癱 瘓 的 父 母 定 期 運 動 四 肢 , 作 為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的 家 務 職 責 , 則 是 容 許 的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和 第 4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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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4: |
我 可 否 和 外 傭 協 議 , 以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薪 金 僱 用 他 / 她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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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4: |
不 可 以 。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外 傭 , 必 須 支 付 不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金 額 。 為 配 合 這 項 政 策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不 會 批 准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訂 明 工 資 低 於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的 外 傭 入 境 。 僱 主 簽 署 訂 明 工 資 為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或 以 上 金 額 的 合 約 後 , 不 得 其 後 與 外 傭 協 議 , 向 他 / 她 支 付 比 最 低 許 可 工 資 更 低 的 工 資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 如 僱 主 向 外 傭 低 付 工 資 而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2 0 0 , 0 0 0 元 和 入 獄 一 年 。 此 外 , 僱 主 同 時 亦 犯 了 向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作 虛 假 申 述 和 串 謀 詐 騙 等 嚴 重 罪 行 。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 1 5 章 ) , 任 何 人 作 虛 假 申 述 而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1 5 0 , 0 0 0 元 和 入 獄 1 4 年 。 任 何 人 干 犯 串 謀 行 騙 罪 行 而 一 經 定 罪 ( 根 據 普 通 法 和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罰 則 ) , 可 判 處 入 獄 1 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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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5: |
假 如 我 和 外 傭 的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我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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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5: |
你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報 告 。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1 2 條 訂 明 , 假 如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 僱 主 和 外 傭 須 於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內 ,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交 書 面 通 知 , 亦 須 將 對 方 作 出 的 關 於 終 止 合 約 的 書 面 確 認 的 副 本 遞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在 書 面 通 知 上 必 需 載 明 確 實 的 合 約 終 止 日 期 , 其 他 資 料 如 終 止 合 約 原 因 等 亦 會 有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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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6: |
我 決 定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時 , 我 的 外 傭 要 求 我 不 要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或 要 求 我 讓 她 或 僱 傭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處 。 我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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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6: |
你 不 應 同 意 這 樣 做 。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後 , 外 傭 只 可 在 香 港 逗 留 不 超 過 兩 星 期 。 如 外 傭 在 逗 留 期 限 過 後 仍 未 離 開 本 港 , 即 觸 犯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罪 行 。 假 如 你 同 意 不 把 僱 傭 合 約 提 早 終 止 一 事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以 助 她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你 可 能 會 被 控 協 助 和 教 唆 外 傭 逾 期 逗 留 , 從 而 違 反 其 逗 留 條 件 。 一 經 定 罪 , 可 判 罰 款 5 0 , 0 0 0 元 和 入 獄 兩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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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7: |
假 如 僱 主 要 求 外 傭 清 潔 房 子 , 但 卻 不 是 僱 傭 合 約 上 載 明 的 地 址 , 外 傭 應 怎 樣 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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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7: |
外 傭 應 只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上 的 地 址 , 為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處 理 家 務 。 外 傭 應 這 樣 告 訴 僱 主 , 並 拒 絕 處 理 這 類 職 務 。 如 僱 主 堅 持 這 要 求 , 外 傭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求 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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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8: |
若 外 傭 懷 孕 , 她 可 否 拒 絕 僱 主 的 要 求 而 不 從 事 粗 重 工 作 , 如 搬 運 重 型 傢 具 、 整 理 兩 格 床 的 上 格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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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8: |
我 們 建 議 外 傭 與 僱 主 商 討 , 以 便 就 懷 孕 期 間 可 從 事 的 家 務 種 類 達 成 共 識 。 請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6 點 。 如 有 需 要 , 外 傭 亦 可 到 勞 工 處 諮 詢 與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 7 章 ) 有 關 事 項 的 意 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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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9: |
外 傭 可 否 與 僱 主 分 開 居 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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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9: |
不 可 以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3 條 , 外 傭 必 須 在 僱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僱 主 須 按 照 僱 傭 合 約 中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內 訂 明 的 標 準 , 為 外 傭 提 供 免 費 住 宿 。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讓 傭 工 在 外 住 宿 的 僱 主 , 只 要 繼 續 僱 用 傭 工 , 且 未 曾 中 斷 超 過 六 個 月 , 便 可 繼 續 讓 傭 工 在 外 住 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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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0: |
外 傭 可 否 在 僱 主 同 意 下 從 事 兼 職 僱 傭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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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0: |
不 可 以 。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 1 5 章 ) , 除 了 外 傭 的 簽 證 上 載 明 的 僱 主 以 外 , 外 傭 替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即 屬 違 法 。 外 傭 會 受 到 檢 控 , 並 會 因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而 被 遣 送 離 境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 0 , 0 0 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若 外 傭 因 此 被 遣 送 離 境 , 日 後 申 請 來 港 工 作 時 會 受 到 嚴 格 審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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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1: |
本 人 為 一 名 商 人 , 每 星 期 都 會 邀 請 業 務 上 的 朋 友 / 員 工 到 家 中 聯 誼 兩 三 次 。 我 的 外 傭 除 了 要 準 備 茶 點 、 飲 品 和 食 物 外 , 還 要 招 呼 客 人 。 這 樣 做 是 否 合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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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1: |
只 要 這 類 工 作 是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中 “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第 5 項 列 明 的 真 正 或 附 帶 的 家 務 工 作 , 便 不 算 違 法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3 和 第 4 點 及 “ 答 1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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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2: |
若 僱 主 身 故 , 外 傭 可 否 繼 續 為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直 至 合 約 期 滿 為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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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2: |
僱 主 身 故 當 日 , 合 約 亦 告 無 效 。 外 傭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並 於 兩 星 期 內 離 開 香 港 。 若 外 傭 希 望 為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須 在 合 約 終 止 後 兩 星 期 內 遞 交 由 僱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作 擔 保 的 更 改 僱 主 申 請 。 入 境 處 會 迅 速 處 理 此 類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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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3: |
本 人 子 女 的 同 學 是 我 們 鄰 居 。 有 時 , 他 們 的 母 親 / 外 傭 如 果 沒 有 空 , 我 會 吩 咐 我 的 外 傭 帶 他 們 上 學 。 這 樣 做 會 否 違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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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3: |
僱 主 不 應 要 求 或 容 許 外 傭 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 而 外 傭 亦 無 合 約 責 任 要 服 從 指 示 , 幫 助 僱 主 的 鄰 居 。 然 而 , 就 上 述 情 況 及 有 關 幫 助 的 性 質 而 言 , 若 外 傭 出 於 自 願 及 善 意 向 鄰 居 提 供 協 助 , 則 執 法 機 關 不 會 作 出 干 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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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4: |
我 更 改 了 住 址 , 需 要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證 明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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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4: |
若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上 的 地 址 有 所 更 改 , 須 填 妥 表 格 “ 經 修 訂 的 住 宿 及 家 務 安 排 ”( I D 4 0 7 G ) , 以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有 關 的 新 地 址 。 如 新 地 址 屬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的 屋 苑 , 僱 主 須 出 示 有 關 機 構 批 准 外 傭 在 該 單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書 , 以 及 租 約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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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5: |
我 即 將 遷 往 新 居 , 由 於 裝 修 工 程 需 時 兩 個 月 , 我 的 一 家 會 到 酒 店 暫 住 。 我 可 否 安 排 外 傭 與 本 人 父 母 同 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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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5: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第 3 條 , 外 傭 必 須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要 求 外 傭 外 宿 的 申 請 均 不 獲 批 准 。 如 有 特 別 情 況 , 入 境 處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處 理 。 有 關 更 改 地 址 問 題 , 請 參 閱 “ 答 2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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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6: |
我 即 將 遷 往 新 居 , 可 否 吩 咐 傭 工 清 理 新 居 , 同 時 收 拾 舊 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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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6: |
協 助 僱 主 搬 家 可 視 作 一 項 家 務 職 責 , 但 這 段 過 渡 期 不 應 太 長 。 請 同 時 參 閱 “ 一 般 說 明 ” 第 6 點 。 然 而 , 如 需 更 改 合 約 地 址 , 應 向 入 境 處 正 式 登 記 。 請 參 閱 “ 答 2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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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7: |
我 可 遁 甚 麼 途 徑 得 到 更 多 有 關 身 為 外 傭 僱 主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的 資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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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7: |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一 份 “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實 用 指 南 -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須 知
” (PDF 格 式 文 件) , 內 容 包 括 解 答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及 其 僱 主 一 些 經 常 提 出 的 問 題 , 及 其 他 有 關 工 資 、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 醫 療 和 疾 病 津 貼 、 生 育 保 障 、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傭 保 障 、 終 止 合 約 、 機 票 、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貼 等 資 料 。 該 指 南 備 有 英 文 、 中 文 、 印 尼 文 、 菲 律 賓 文 及 泰 文 版 本 , 可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
問 28: |
我 最 近 買 了 新 車 , 可 否 吩 咐 外 傭 執 行 駕 駛 職 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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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8: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 外 傭 從 事 的 家 務 工 作 並 不 包 括 駕 駛 車 輛 。 此 外 , 發 給 外 傭 到 香 港 從 事 僱 傭 工 作 的 簽 證 亦 訂 明 外 傭 不 得 從 事 駕 駛 工 作 , 作 為 逗 留 條 件 之 一 。 針 對 部 分 僱 主 的 真 正 需 要 , 我 們 訂 立 了 特 別 安 排 , 容 許 外 傭 擔 任 家 務 工 作 所 附 帶 或 產 生 的 駕 駛 工 作 。 僱 主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 讓 外 傭 擔 任 有 關 的 駕 駛 工 作 。 |
問 29: |
我 的 外 傭 已 獲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他 / 她 可 否 每 天 開 車 接 送 我 上 下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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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9: |
不 可 以 。 外 傭 獲 得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是 基 於 駕 駛 工 作 是 因 五 項 概 括 性 的 家 務 所 附 帶 或 產 生 的 , 此 即 家 居 雜 務 、 烹 調 、 照 顧 嬰 兒 、 照 料 兒 童 和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 |
問 30: |
我 的 外 傭 已 獲 特 別 許 可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我 可 否 要 求 他 / 她 開 車 接 載 我 來 自 海 外 的 朋 友 / 訪 客 在 港 觀 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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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0: |
不 可 以 。 請 參 閱 “ 答 2 8 ” 。 這 個 情 況 並 不 屬 於 上 述 家 務 工 作 的 範 圍 。 |
問 31: |
我 即 將 僱 用 的 外 傭 現 時 持 有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 外 傭 來 港 後 , 我 可 否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前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 以 便 他 / 她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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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1: |
不 可 以 。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讓 外 傭 擔 任 駕 駛 工 作 時 , 外 傭 必 須 已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
問 32: |
如 果 本 人 欲 聘 請 一 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現 時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是 多 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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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2: |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會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 而 當 局 作 出 修 改 或 維 持 有 關 工 資 數 額 的 決 定 時 , 會 向 公 眾 發 佈 有 關 消 息 。 有 關 現 時 支 付 外 籍 傭 工 的 最 低 工 資 的 資 料 , 可 參 閱 以 下 勞 工 處 的 網 頁 :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FDHguide.pdf (PDF 格 式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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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3: |
誰 有 資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市 民 如 何 得 知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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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3: |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準 則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 有 經 濟 能 力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 已 與 準 傭 工 簽 訂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指 明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
- 只 要 求 準 傭 工 履 行 家 庭 職 務 ;
- 在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的 合 約 期 內 , 不 會 容 許 或 要 求 準 傭 工 為 他 人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
- 給 予 傭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公 布 的 規 定 最 低 工 資 ;
- 只 讓 傭 工 在 合 約 訂 明 的 地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 須 為 傭 工 提 供 合 適 及 有 合 理 私 隱 的 住 宿 地 方 ;
- 須 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而 他 / 她 本 人 與 準 傭 工 的 真 正 目 的 亦 並 無 疑 問 ;
- 在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方 面 並 無 不 良 記 錄 。
資 格 準 則 詳 載 於 《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指 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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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4: |
繳 交 徵 款 的 安 排 適 用 於 何 時 簽 署 的 合 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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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4: |
入 境 處 處 長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接 獲 的 申 請 , 全 部 須 繳 交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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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5: |
徵 款 實 施 後 ,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手 續 跟 以 前 有 何 分 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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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5: |
手 續 基 本 上 相 同 , 但 申 請 表 會 有 一 些 改 動 , 計 劃 的 管 理 亦 會 有 所 調 整 , 例 如 , 倘 當 局 認 為 僱 主 不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 僱 主 可 向 勞 工 處 而 非 入 境 處 提 出 上 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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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6: |
誰 負 責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合 資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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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6: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負 責 根 據 指 南 所 載 的 資 格 準 則 ,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合 資 格 。 被 評 為 不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可 循 書 面 通 知 所 述 的 渠 道 要 求 重 新 評 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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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7: |
徵 款 期 怎 樣 計 算 ? 是 按 日 抑 或 按 月 計 ? 請 闡 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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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7: |
僱 主 須 就 每 名 所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繳 交 的 徵 款 額 , 計 算 方 法 是 400 元 乘 以 僱 主 與 傭 工 所 訂 僱 傭 合 約 內 指 明 的 月 數 。 以 24 個 月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而 言 , 僱 主 可 選 擇 一 次 過 繳 交 徵 款 ( 即 9,600 元 ) 或 均 分 4 期 繳 交 ( 即 每 期 2,400 元 ) 。 徵 款 期 是 按 月 計 算 。 舉 例 說 , 你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終 止 僱 用 該 傭 工 , 那 你 便 用 去 3 個 月 的 徵 款 。 如 僱 主 在 終 止 僱 用 傭 工 後 4 個 月 內 聘 用 另 一 名 傭 工 補 替 , 這 個 方 法 可 計 算 出 有 多 少 徵 款 餘 額 可 轉 用 於 補 替 傭 工 。 若 你 已 繳 交 一 期 6 個 月 的 徵 款 ( 即 2,400 元 ) , 你 將 有 3 個 月 的 徵 款 餘 額 ( 即 1,200 元 ) 。 如 你 一 次 過 繳 交 全 部 徵 款 ( 即 9,600 元 ) , 你 便 有 21 個 月 的 徵 款 餘 額 ( 即 8,4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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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8: |
收 取 徵 款 的 政 策 實 施 後 ,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有 關 的 申 請 手 續 / 機 制 有 何 轉 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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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8: |
準 僱 主 必 須 填 妥 有 關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請 表 ,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表 、 已 填 妥 的 標 準 合 約 ( 如 有 需 要 , 須 公 證 作 實 ) 及 其 他 所 需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入 境 處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 處 理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的 程 序 / 機 制 大 致 維 持 不 變 , 惟 獲 准 按 新 合 約 在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均 會 獲 發 新 的 入 境 簽 證 , 以 便 他 們 來 港 履 行 新 合 約 ( 包 括 續 訂 的 合 約 ) 。 然 而 , 如 僱 主 有 合 理 需 要 在 現 行 合 約 屆 滿 後 即 時 續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入 境 處 或 會 批 准 獲 續 約 的 傭 工 延 期 居 留 不 多 於 一 年 , 並 發 給 入 境 簽 證 。 不 過 , 該 傭 工 必 須 在 新 合 約 的 中 段 時 間 前 返 回 原 居 國 放 取 假 期 , 然 後 持 入 境 簽 證 回 港 完 成 新 合 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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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9: |
繳 交 徵 款 , 有 什 麼 付 款 方 式 可 供 選 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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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9: |
你 可 在 入 境 處 發 出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簽 證 前 一 筆 過 ( 9 , 6 0 0 元 ) 繳 交 徵 款 , 或 均 分 4 期 (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 每 期 2 , 4 0 0 元 ) 繳 交 , 而 首 期 徵 款 須 在 簽 證 發 出 前 繳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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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0: |
怎 樣 繳 交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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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0: |
若 你 一 筆 過 繳 交 徵 款 , 你 須 在 簽 證 發 出 前 , 在 發 證 辦 事 處 以 支 票 或 現 金 付 款 。 若 你 分 期 繳 付 , 亦 須 在 簽 證 發 出 前 , 在 發 證 辦 事 處 以 支 票 或 現 金 繳 交 第 一 期 徵 款 ; 其 餘 各 期 徵 款 , 則 可 親 自 前 往 入 境 處 總 部 或 付 款 通 知 書 背 頁 所 列 6 間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處 任 何 一 間 以 支 票 或 現 金 繳 付 。 如 你 選 擇 以 郵 寄 或 投 遞 方 式 付 款 , 則 須 把 支 票 ( 應 註 明 檔 案 編 號 ) 和 付 款 通 知 書 寄 往 入 境 處 總 部 , 或 放 入 該 處 指 定 的 收 件 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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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1: |
我 未 能 繳 付 分 期 徵 款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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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1: |
入 境 處 會 向 你 發 出 催 繳 通 知 書 。 如 你 不 予 理 會 , 所 有 徵 款 餘 款 會 即 時 到 期 , 政 府 可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 向 你 追 討 欠 款 。 若 你 再 次 申 請 從 外 國 聘 用 傭 工 , 入 境 處 會 把 過 往 的 不 良 記 錄 列 為 考 慮 因 素 , 你 因 而 可 能 會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喪 失 聘 用 傭 工 的 資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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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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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可 否 使 用 互 聯 網 / 繳 費 聆 / 銀 行 的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繳 付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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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2: |
不 可 以 。 你 只 可 以 親 自 前 往 入 境 處 繳 費 , 或 把 支 票 寄 往 入 境 處 辦 事 處 或 放 入 各 辦 事 處 內 的 投 遞 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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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3: |
入 境 處 實 行 徵 款 措 施 後 , 審 核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多 久 ? 是 否 有 服 務 承 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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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3: |
根 據 入 境 處 的 服 務 承 諾 , 有 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請 , 9 0 % 可 在 收 齊 必 需 的 文 件 後 在 6 個 星 期 內 處 理 完 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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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4: |
如 合 約 提 前 終 止 , 會 否 向 僱 主 退 回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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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4: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徵 款 均 不 會 退 回 。 然 而 , 若 僱 主 在 現 行 合 約 終 止 後 4 個 月 內 提 出 新 的 申 請 , 入 境 處 處 長 會 把 徵 款 餘 額 計 入 新 的 申 請 。 換 言 之 , 如 僱 主 與 現 有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終 止 合 約 , 或 傭 工 未 能 抵 達 香 港 , 僱 主 已 繳 徵 款 的 餘 額 可 用 以 繳 付 聘 用 下 一 名 傭 工 的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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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5: |
我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才 要 繳 交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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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5: |
凡 屬 以 下 情 況 , 均 須 繳 交 徵 款 :
- 入 境 處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接 獲 的 申 請 。
- 在 申 請 續 約 時 , 有 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合 約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後 終 止 , 而 逗 留 期 限 則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後 屆 滿
- 在 申 請 轉 換 僱 主 時 , 準 僱 主 的 身 分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才 呈 報 入 境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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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6: |
如 雙 方 同 意 將 現 行 合 約 的 期 限 延 長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 按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的 合 約 版 本 規 定 ) / 一 個 月 ( 按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以 後 的 合 約 版 本 規 定 ) , 須 繳 交 徵 款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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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6: |
如 雙 方 同 意 延 長 合 約 期 不 超 過 一 個 或 三 個 月 ( 按 有 關 合 約 第 1 5 ( a ) 條 而 定 ) , 則 無 須 繳 交 徵 款 。 延 長 合 約 期 一 個 月 以 上 的 申 請 一 般 不 會 獲 得 批 准 。 除 非 情 況 特 殊 、 理 由 充 分 , 且 獲 僱 主 確 定 不 會 再 與 該 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訂 立 合 約 , 有 關 的 延 期 申 請 才 會 獲 得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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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7: |
如 何 釐 定 違 約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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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7: |
違 約 日 期 是 指 僱 主 獲 悉 或 理 應 獲 悉 違 約 傭 工 沒 有 抵 港 履 職 或 未 能 完 成 其 僱 傭 合 約 的 日 期 。 |
問 48: |
如 我 在 合 約 到 期 前 一 個 月 讓 現 時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離 職 , 有 關 的 徵 款 餘 額 可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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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8: |
如 你 在 合 約 到 期 前 一 個 月 終 止 聘 用 現 有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該 一 個 月 的 徵 款 餘 額 可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 不 過 , 若 你 在 合 約 到 期 前 一 個 月 讓 現 有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放 取 假 期 , 但 並 無 終 止 其 合 約 , 你 的 傭 工 在 最 後 一 個 月 仍 會 被 視 為 受 僱 於 你 , 而 該 月 的 徵 款 將 不 得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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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9: |
如 我 現 有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只 為 我 工 作 了 三 個 月 零 一 日 , 而 我 已 繳 交 了 首 期 或 2 , 4 0 0 元 徵 款 , 當 中 有 多 少 徵 款 餘 額 可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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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9: |
任 何 不 足 一 個 月 的 日 數 會 當 作 一 個 月 計 算 , 三 個 月 零 一 日 會 當 作 四 個 月 計 算 。 因 此 , 可 轉 用 於 你 的 補 替 傭 工 的 徵 款 餘 額 為 8 0 0 元 ( 兩 個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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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0: |
如 我 在 上 一 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違 約 日 期 起 計 4 個 月 內 提 出 聘 用 另 一 名 傭 工 補 替 的 申 請 , 但 我 又 撤 回 有 關 申 請 或 該 名 補 替 傭 工 取 消 此 項 申 請 , 又 或 申 請 被 拒 , 我 的 徵 款 餘 額 可 轉 給 第 二 名 補 替 傭 工 嗎 ? 有 關 時 限 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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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0: |
你 可 將 徵 款 轉 給 第 二 名 補 替 傭 工 , 但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在 第 一 名 補 替 傭 工 的 申 請 徹 回 、 取 消 或 被 拒 當 日 起 計 4 個 月 內 提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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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1: |
我 的 傭 工 遞 交 續 約 申 請 書 時 , 知 道 自 己 因 疏 忽 而 逾 期 留 港 已 差 不 多 6 個 月 。 在 他 / 她 逾 期 留 港 期 間 , 我 是 否 需 要 繳 付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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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1: |
徵 款 須 於 合 約 生 效 前 繳 付 , 而 合 約 期 過 後 則 毋 須 繳 付 。 然 而 ,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逾 期 逗 留 屬 刑 事 罪 行 , 一 經 定 罪 , 可 被 判 第 5 級 罰 款 ( 2 5 , 0 0 1 元 至 5 0 , 0 0 0 元 ) 及 監 禁 兩 年 。 任 何 人 士 協 助 或 教 唆 他 人 違 反 條 例 , 亦 會 處 以 相 同 刑 罰 。 此 外 ,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 有 關 僱 主 可 能 不 會 獲 准 再 聘 用 傭 工 , 而 有 關 傭 工 亦 可 能 不 會 獲 准 擔 任 傭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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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2: |
我 有 兩 名 傭 工 , 分 別 為 甲 和 乙 , 我 已 跟 傭 工 甲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 而 傭 工 乙 則 正 在 辦 理 續 約 申 請 。 我 可 否 把 傭 工 甲 的 徵 款 餘 額 轉 用 於 傭 工 乙 , 以 便 減 少 須 就 傭 工 乙 繳 付 的 徵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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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2: |
《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第 1 5 ( 2 ) 條 訂 明 , 倘 僱 主 因 傭 工 未 能 履 行 合 約 而 聘 用 另 一 名 傭 工 作 補 替 , 入 境 處 處 長 須 把 有 關 的 徵 款 餘 額 計 算 在 內 。 由 於 上 述 情 況 不 屬 補 替 傭 工 的 申 請 , 故 不 能 把 傭 工 甲 的 徵 款 餘 額 轉 用 於 傭 工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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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3: |
我 有 兩 名 傭 工 。 我 提 前 終 止 他 們 的 合 約 後 , 只 申 請 聘 用 一 名 傭 工 補 替 他 們 。 我 可 否 把 前 兩 名 傭 工 的 徵 款 餘 額 同 時 轉 用 於 補 替 他 們 的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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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3: |
徵 款 餘 額 只 可 轉 用 於 一 名 補 替 傭 工 。 因 此 , 只 能 把 其 中 一 名 傭 工 的 徵 款 餘 額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 而 不 得 把 兩 者 的 徵 款 餘 額 同 時 轉 用 於 補 替 的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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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4: |
入 境 處 批 出 僱 傭 工 作 簽 證 給 傭 工 前 , 其 僱 傭 合 約 是 否 須 經 由 有 關 的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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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4: |
是 的 。 除 非 有 關 國 家 並 無 作 出 此 項 要 求 , 否 則 傭 工 獲 准 在 港 工 作 前 , 其 僱 傭 合 約 必 須 經 公 證 作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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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5: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 我 需 償 還 我 的 傭 工 哪 些 費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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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5: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ID 407) 第 8 條 , 僱 主 應 負 責 外 傭 離 開 其 原 居 地 及 進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費 用 , 包 括 體 格 檢 驗 費 、 簽 證 費 、 保 險 費 、 有 關 領 事 館 的 核 實 費 用 、 行 政 費 用 或 有 關 政 府 機 構 徵 收 的 類 似 費 用 。 如 外 傭 已 繳 付 以 上 費 用 , 僱 主 在 傭 工 出 示 相 關 的 收 據 或 付 款 證 明 文 件 時 , 須 發 還 有 關費 用 予 傭 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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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6: |
為 何 我 的 傭 工 在 申 請 續 約 時 , 須 遞 交 兩 份 申 請 書 ( 一 份 是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表 格 , 另 一 份 是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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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6: |
根 據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 D 4 0 7 F ) 的 條 款 , 傭 工 完 成 為 期 兩 年 的 合 約 後 , 須 回 國 度 假 。 如 他 / 她 欲 繼 續 在 港 擔 任 傭 工 , 須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 以 便 來 港 開 始 履 行 新 合 約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申 請 續 約 的 傭 工 在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 會 獲 發 給 簽 證 。 倘 僱 主 可 以 讓 傭 工 回 國 度 假 , 傭 工 便 毋 須 申 請 延 期 逗 留 。 只 有 在 僱 主 未 能 馬 上 作 出 此 項 安 排 的 情 況 下 , 傭 工 才 須 申 請 延 期 留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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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7: |
申 請 書 應 連 同 什 麼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 才 能 確 保 入 境 處 會 接 受 我 的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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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7: |
你 須 確 保 已 填 妥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書 和 入 境 簽 證 申 請 書 , 並 夾 附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已 填 妥 的 合 約 ( 若 有 需 要 , 應 由 有 關 的 領 事 館 公 證 作 實 ) 。 如 上 述 兩 份 申 請 書 缺 少 任 何 一 份 , 又 或 欠 交 任 何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 入 境 處 都 會 退 回 申 請 書 , 直 至 僱 主 重 新 遞 交 全 部 申 請 書 和 所 需 的 文 件 後 , 才 會 處 理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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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58: |
怎 樣 才 可 確 定 入 境 處 已 接 獲 我 的 申 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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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8: |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應 夾 附 收 件 回 條 ( I D 8 1 3 ) 。 入 境 處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 會 把 收 件 回 條 寄 給 你 。 另 外 , 你 也 可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書 , 入 境 處 會 把 信 封 上 的 郵 戳 日 期 當 作 申 請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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